转口贸易 中转贸易 保税仓转口贸易 代理转口中转 深圳保税区转口 转口贸易 中转贸易 保税仓转口业务 代理转口中转 深圳保税区转口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多的国家,所以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专用方式之一。
转口贸易如何收汇和付汇?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企业从事转口贸易,从境外购入的货物未入境再销售给境外,因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外,企业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取得销售货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收入,不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里。同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企业在转口贸易项下,向境外销售货物不需要报关离境,不属于出口货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税事项。
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发票,可以向境外开具形式发票或收款收据。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又和境外购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该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取得于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适用境外法律,在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则不属于印花税税目规定的“购销合同”,不需贴花。否则,该合同不论是在境外签订还是在境内签订,均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向境外单位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的成本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以境外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入账依据。通常境外票据要具备发票中的要素,如: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
转口贸易规定指某一市场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特征,包括市场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转口贸易供给和需求者之间以及市场上现有的供给者、需求者与正在进人该市场的供给者、需求者之间的关系。
转口贸易对外贸易的市场结构由对外贸易的进口市场与出口市场两个部分构成。对外贸易市场结构涉及市场的格局、市场的集中度。 转口贸易对外贸易的市场结构主要受两大因素所影响,其一,转口贸易受生产力水平及商品结构的影响;其二受对外贸易方式的影响。不同的对外贸易方式决定不同的市场结构。转口贸易直接贸易与转口贸易的市场结构就存在明显的区别。
转口贸易如何进行税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