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出口货物退运
一般退运货物
⑴ 定义: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
⑵ 报关程序:
①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应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 验放有关货物进镜。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2、直接退运货物
定义:直接退运货物是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属于直接退运货物,应当按照一般退运货物办理退运手续。
⑴
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①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②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③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④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的有权凭证明的;
⑤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对在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前,海关已经确定查验或者认为有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待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INV、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海关按行政许可程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受理并批准直接退运的,制发 “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
⑵
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①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②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③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④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共他情形。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2)“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带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