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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税区出租10572平米保税仓仓储转口配送
发布时间: 2024-12-25 10:14 更新时间: 2024-12-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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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税仓库的设立

(一)保税仓库设立的基本条件

1.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具备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申请设立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3)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低为1000万美元;(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低为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设立须提供的资料

1.《 保税仓库申请书》;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3.可行性报告;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10.仓库管理制度;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1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企业应一次性提供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第13项单证可缓交,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海关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保税仓库的验收及注册登记

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二、保税仓库的年审、延期、变更、注销

(一)保税仓库年审

保税仓库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企业应按海关有关要求向提交年审材料。

(二)保税仓库延期须提供的资料

保税仓库申请延期的,须提供以下资料:1.保税仓库延期申请;2.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5.保税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三)保税仓库的变更须提供的资料

保税仓库变更仓库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的,须提供以下资料:1. 书面申请;2. 可行性报告;3. 《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4.《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5.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6. 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7.仓库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8.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9.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和仓储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对于出库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2)出库复运境外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三)仓储货物管理

1. 保税仓储货物,未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企业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3 .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4.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货物流转管理

保税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保税仓库货物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应各自在其仓库主管海关报关,报关时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再办理出口报关。

(五)货物的延期和放弃管理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目前为止不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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