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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口退运货物海关手续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
2024-11-24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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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口退运货物海关手续
出口退运返修再出口的货物,出口退运税务如何处理,退运货物报关流程
11月2日晚,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2件基本业务规则及31件细则指引指南。上述业务规则自11月15日起施行。

一、需提交的单证
  1、原进、出口报关单;
  2、原进、出口装箱单;
  3、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4、企业关于货物退运的情况说明(说明退运原因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办理条件
  以下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可适用于退运货物: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110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0139 旅游购物商品 1523 租赁贸易
  1616 寄售贷销 2025 2225 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设备物品
  1831 外汇免税商品 3010 货样广告品
  3339 其他进出口免费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3422 对外承包出口 3511 无偿援助
  3612 捐赠物资 4019 边境小额
  4039 对台小额 9739 其他贸易
三、相关规定及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5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33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监管方式名称及代码对照表》的通知(署通〔1998〕832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七)综合统计司关于1999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统计〔1998〕7号)
  (八)关税征管司关于承包工程退运货物征税问题的批复(税管函305号)
四、其他说明
  (一)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退运货物”(4561);
  (二)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中填写原进(出)口报关单号,备注栏内填写退运原因;
  (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其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填报“全免”;其他原因造成的退运,征免性质填报“一般征税”(101),征免规定填报“照章”;
  (四)申请退运的货物,应当与原进(出)报关单的商品项一一对应,并详细申报其名称、规格、型号;
  (五)退运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填报“中国”(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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